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关于番禺区诉前联调办案流程及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4-06-09 17:07:21 来源: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关于番禺区诉前联调办案流程

及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快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以“高效、便捷、彻底化解民间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为目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职能,努力将矛盾纠纷止于未发、化于未诉,维护我区社会环境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坚持将非诉纠纷化解机制挺在前面,以便民高效为目标,以信息化平台为依托,进一步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提高司法效率,实现纠纷化解“最多跑一次”目标,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诉前联调办案流程

诉前联调案件指当事人已经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但未正式立案的诉前调解案件。

(一)确定法院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

根据《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纠纷特邀调解机制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区法院立案庭将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员纳入法院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册,并录入广州在线调解平台(简称“0DR”)。

(二)法院分案

区法院立案庭在“ODR”平台将案件委派给各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员,委派的案件应具备双方当事人的通信联系方式,以便于调解组织、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三)调解组织、调解员接收案件及分派

纳入法院特邀调解组织的,调解组织应指派一名专人担任管理员,每日负责登录本调解组织ODR系统管理员账号,当日接收法院委派的案件并及时将案件分派至各调解员开展工作。

(四)调解员办理案件及结案

1.调解成功申请撤诉的案件,调解员需将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或记录原告撤诉请求的笔录上传至ODR系统,并在该系统以调解成功报结。

2.调解成功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调解员需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书及能客观清晰反映协议签订的现场照片上传至ODR系统,并在该系统以调解成功报结。

3.对于调解不成功的案件,调解员需将调解工作记录表、送达地址确认书(被告填写)上传至ODR系统,并在该系统以调解不成功报结。

四、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程序

经法院委派调解组织调解的诉前调解案件,及各调解组织自行调解的矛盾纠纷,经调解成功签订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均可向区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一)签订人民调解协议

调解员可以独立完成调解工作,也可以在区法院指导下完成。需要区法院指导调解的,由调解员直接联系区法院大调解中心对应的调解法官。调解成功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及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签订人民调解协议。

(二)当事人提出申请

经调解成功并签订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员应协助当事人办理司法确认流程,及准备司法确认所需的材料。

(三)申请司法确认所需要的材料

1. 司法确认申请书

2. 人民调解协议

3. 当事人身份信息

4. 授权委托材料

5. 案件证据材料

6. 当事人联系方式(送达地址确认书)

7. 其他材料(如现场调解照片、调解笔录等)

(四)调确对接方式。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调解员按照上述第(三)项要求协助当事人准备材料,并由调解员向区法院提出立案申请。申请由调解员直接向区法院提出,可通过广州微法院小程序线上提交申请,也可直接与区法院调解中心联系线下提交。

如情况紧急需要在签订调解协议同步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员应当立即与区法院调解中心联系,由区法院调解中心法官引导调解员、当事人完成司法确认。

(五)区法院作出受理/不予受理决定

区法院收到立案申请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诉前调确”案号。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区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补充,调解员应当协助当事人补充材料;当事人在限期内不能补充提交的,视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2)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3)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解除的;

4)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5)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六)区法院作出确认/不予确认决定

区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区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3)违背公序良俗的;

4)违反自愿原则的;

5)内容不明确的;

6)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区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司法确认裁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裁定书。法院依法作出确认认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区法院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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